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精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顺市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安顺市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将其作为2022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顺市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城市的优秀经验做法,以构建完善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重点,以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为抓手作为文件起草的总体思路。文稿经前期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议讨论、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7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扩大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提出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项目经费包干制等3条措施。重点将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的9个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编制预算;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在市级人才团队建设和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探索试行经费包干制。
第二部分是“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提出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进结余资金和补助类资金管理等3条措施。重点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前端流程提前一年完成,确保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合同签订、首笔资金拨付事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并规定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下拨科研经费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专家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三部分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出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探索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5条措施。重点将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且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在有条件的市属科研院所试点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并允许试点单位按规定从中提取部分作为奖励经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并按规定可将部分转化净收益用于奖励。
第四部分是“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提出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5条措施。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并明确聘用经费渠道;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五部分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提出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和发展等2条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机制,通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
第六部分是“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容错免责、建立项目调整机制等4条措施。强化科研项目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减少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所实施项目,市科技局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基础上,允许作结题处理。
第七部分是“组织实施”。提出明确科研管理职责、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强化政策宣传培训、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等4条措施。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科研管理的具体职责;要求高校、科研院所要及时清理修改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规定和办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