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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 科室 | 追责 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中央驻黔和省属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第十八条规定.
| 政策法规与成果转化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承接省级下放 |
2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4.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3条。 | 1.管理责任:对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复议责任:依法受理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行政复议申请。 3.其他责任: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的,按照规定对其持有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本市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按照规定对其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3)按照规定对境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合同和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进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16条;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3条。 | 政策法规与成果转化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其他类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0、4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厅(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7天。 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顺市“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32号) | 各相关业务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子项含:1.工业支撑计划;2.重大专项预研究计划;3.创新能力提升计划;4.农业科技计划;5.社会发展计划;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7.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和人才团队建设计划) |
4 | 其他类 | 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0条。 | 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如需资料受理,按规定受理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如需专家评审,则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推荐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 4.监管阶段: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科学技术进步法》。 | 各相关业务科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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