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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981349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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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安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安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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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安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2日


安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顺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大力推动科技人员到基层,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 号)《关于深入推进百千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通知》(黔科通〔2012〕153号)、《贵州省”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暂行)》(黔组通〔2016〕26号)、《贵州省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黔党办函〔202219号)、《贵州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黔科通〔2016〕25号)、《贵州省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管理细则(试行)》(黔科通〔2022〕50号),结合安顺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科技特派员围绕产业技术指导服务、品种技术引进推广、技术瓶颈攻关、本土人才培养帮带、农业产业功能拓展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满足基层不同层次的技术服务需求实现一产“接二连三”融合发展。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有关要求,组织各县(区)做好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表彰和宣传等工作。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推荐、对接、日常管理等工作,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科技特派员到服务的乡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 派出单位职责

派出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等工作,鼓励 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评先选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基层领创企业的技术人员给予支持。

第六条 服务时限

市级科技特派员每年现场服务时间不少60天,选派周期一般为3年,服务期满后,当期选派终止。下一年度,如需继续选派,按相关程序重新选派。

  

第七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精准对接实行按需统筹安排,“订单式” 选派机制,以支撑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坚持资源整合、多级联动进行选派

第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具有中级以上涉农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年以上相应领域从业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鼓励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博士结合科研选题担任科技特派员。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热爱农业农村工作,积极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科技 特派员职责。

第九条 选派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级科技特派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联合发布征集选派需求的通知,明确选派具体要求。

(二)供需对接。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派出单位同意,与拟服务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沟通对接确定具体服务对象进行申报。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材料审查。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四)审核确认。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审核确认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向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下发选派通知。

(五)签订协议。受援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乡镇的产业、企业、合作社实际情况,与选派科技人员、派出单位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考  

第十条市级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内容、责任目标、服务成效,采取个人述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区(县)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以县为单位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进行审核确认,向区(县)组织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发布考核结果,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备市级科技特派员如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其本人在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不再作为选派对象。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市、县党委组织部门、科技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五条 对成功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级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通过“安顺市人才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给予支持。每人每年工作补助经费1万元,其中6500元用作科技特派员在受援地服务期间的交通、食宿、工作补贴报销以及购买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与科技特派员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后先行统一购买。其余的3500元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示范点(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必要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补助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制,年度考评合格及以上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扣除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后一次性发放。

十七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特派员经费单独建账管理,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经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同意后以项目形式支持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不当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扬和典型宣传。

第六章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暂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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