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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安顺市科技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所):
现将新修订的《安顺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顺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件
安顺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安顺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咨询、科技战略研究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根据《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安顺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府办发〔2017〕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
第三条 为实现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我市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科技工作开展的科技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及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专家库主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推荐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信息更新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
(三)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等;
(五)负责抽取终端统筹管理;
(六)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七)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
(八)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整、录入工作;
(九)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十)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推荐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所推荐专家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在此限);
(五)无不良记录,符合对专家的信用要求。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要求的,经个人申请并提交资质辅证材料,核实无误后,原则上可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专家征集。市科技局根据需要,面向社会行文开展科技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
(二)单位推荐。安顺市内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审查本系统或本单位拟推荐人相关资历达到入库条件,且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后,向市科技局作书面推荐。
(三)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已推荐的专家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研究决定后形成入库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在市科技局的组织下,参加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战略研究、领域研究及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评审,协助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定。
(二)认真执行项目评审、验收及科技成果评审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战略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科技工作保密,不得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事宜;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与相关项目或科技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验收;
(五)遵守市科技局项目评审纪律,在评审结束前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
(六)不得迟到、早退,评审过程中禁止接听电话。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市科技局邀请,担任科技工作评审、咨询专家组成员;
(二)有对相关项目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三)专家评审咨询费按照《安顺市科学技术局、安顺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家咨询费的通知》(安市科通〔2021〕10)文件规定执行;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清册应含专家职称(职务)、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信息。
(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在项目评审咨询活动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在该项目评审前主动回避,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需回避专家名单或参与单位;
2.市科技局工作人员通知专家时,应告知专家评审的计划类别及回避制度;
3.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服务机构的专家原则上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4.咨询评估过程中,承担项目包装、审计、科技查新、专利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旦出现失信情况,经核实后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市科技局项目评估服务。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三)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除评审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给的专家咨询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项目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其它好处。
第十一条 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由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从抽取的备用专家中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家资格:
(一)身体健康状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的;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评审规定,向他人透露项目评审内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相关资料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五)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六)无故缺席评审会或不按时提交评审结果(网评);
(七)连续三次无故拒绝参加项目评审会议的;
(八)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四条 提出抽取要求。各业务科室在科技活动开展前提交《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
第十五条 抽取方式。业务科室按需求抽取,使用“随机数生成算法”随机抽取,主管科室进行抽取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抽取流程要求。
1.业务科室责任人要求:
(1)提前按规范完整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并经分管领导确认,提交主管科室;
(2)提交主管科室后不得擅自更改,若因特殊原因需做更改的,要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3)严格按照经《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抽取要求抽取专家;
(4)保证抽取结果的保密性;
2.主管科室责任人要求:
监督抽取过程中其他无关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通知专家及补抽。
1.若因专家库人员不足,在某领域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则由抽取责任两方确认后,由业务科室提出专家补充意见、完善补充专家的信息,主管科室负责补充入库;若因专家评审时间紧张,业务科室可遵循回避原则,先行邀请库外专家进行评审,事后再行完善专家信息并补充入库;
2.业务科室负责评审专家的通知;
3.若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应及时通知主管科室参与监督,进行补充抽取;
第四章 专家负面信息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记录对象。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活动的专家。
第十九条 记录方式。业务科室对发现专家能力水平过度欠缺、存在有违客观公正性等情况,在科技评价活动过程中予以提醒纠正,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备,并在专家库中记录,达到取消专家资格条件的,移出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可在实施过程中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专家库使用流程
否
是
补抽
专家数满 专家数不满足
专家数满足
附件2
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
业务科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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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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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取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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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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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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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人员组成 (人) |
技术专家 |
管理专家 |
财务专家 |
合计(人) | ||||
非企业类 |
企业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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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条件 |
组名 |
人数 |
(专业技术领域) 模糊搜索关键词 |
需要回避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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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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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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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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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填写专业技术领域关键词时,关键词尽量完整,符合行业领域标准用语;
2.需要对年龄阶段进行界定的可以在其他备注中进行描述;
3.业务科室尽量在表上将对专家的需求描述清楚,避免抽取的专家出现太大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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