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文字记录,包括调查取证的相关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取执法记录仪、智能执法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视听资料记录。
(三)电子数据记录,包括利用智能执法设备的痕迹留存功能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核查企业信息,调取、分析、固定证据等操作进行痕迹记录,以及利用行政执法办案等各类信息管理执法系统实时记录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期限、决定和公示等各环节操作的痕迹记录。
上述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工作职责: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一)政策法规与成果转化科负责具体牵头负责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相关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并统一存储执法设备的音像资料。
(二)业务科室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工作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采购、发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设备.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件来源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出示相关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八)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处理权适用规则;
(九)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法制审核情况;
(十一)集体讨论情况;
(十二)审批决定情况;
(十三)送达情况;
(十四)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十五)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实施抽查取样;
(三)实施证据保全;
(四)举行听证会;
(五)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对下列情形,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直接涉及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三)实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四)其他需要同时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遇到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可能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二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三条 现场使用执法设备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恢复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恢复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改用文字记录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智能执法设备采集的执法记录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在询问室或指定地点进行,并使用执法设备全程记录。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 执法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纸质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外泄。需要长期保存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对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除执法监督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
其他单位因故需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和调阅复制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案卷和执法声像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