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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地震局执法事项公示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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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2项

(一)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3

(二)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6

二、行政处罚8项

(一)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9

(二)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11

(三)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13

(四)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14    

(五)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行为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6

(六)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8

(七)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20

(八)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22

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要求的确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王建坤   承办人  :陈泽凤、

科长:陈泽凤      局长:林龙生

二、权力行使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七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九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八条;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五、六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三、条件和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和《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2.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有委托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证明资料。

四、所需材料

1.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书(原件2份)。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建设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项目建议书或有效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规划红线图 (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五、受理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审查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提出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十、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 第3号)第五十一条;

   


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王建坤、承办人  :陈泽凤、

科长:吴  卫、局长:林龙生

二、权力行使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三、条件和标准

四、所需材料

1.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审查意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或报建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工程平面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五、受理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九、收费标准

十、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9号)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五十一条;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吴  卫、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吴  卫、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陈泽凤、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吴  卫、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行为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陈泽凤、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陈泽凤、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陈泽凤、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安顺市地震局

责 任 人:承办人 :林龙生、承办人  :杨天勇、

科长:陈泽凤、局长:林龙生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四、处罚程序

1.审查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取证。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批。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极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4.拟定处罚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拟定处罚意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处罚事先告知。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7.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行。

9.结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安顺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在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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